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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只要劳动者还在单位上班,劳动者申请仲裁就没有时效限制。
若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那么员工就应该在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将不予受理。
员工离职后,追缴社保的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员工申请仲裁要求补缴社保,也会受到上述仲裁时效限制。解除劳动关系,一年后提出仲裁要求补缴社保仲裁不予受理,解除两年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将不予受理。
然而社保到底可以补缴多少年,在某一个期间点之前的社保能不能补缴。在全国同样没有一个稳定的政策或者统一的政策,各地都有不同的差异。
以四川为例,根据川人社发﹝2015﹞158号和川社险办﹝2015﹞31号文件精神,1996年1月1日到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如没有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为职工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也就是说,在四川要求补缴社保最早可以追溯到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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