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加班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之外继续接受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劳动,单纯的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不一定就是加班,还需要满足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及继续从事劳动的条件。
实践中判断加班的构成要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值班通常不视为加班,值班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常期间工作基本相同的,应当视为其正常工作,不按照加班来处理;
二是根据用人单位加班管理制度、继续工作行为确定加班时间。
一、对加班行为的认定,可以通过下面步骤认定:
1、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出了继续工作的要求。或者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加班要求,但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行为符合用人单位对加班行为的认定;
2、该工作时间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3、劳动者是否提供实际劳动;
4、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实施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等情况,综合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加班。
二、对加班时间的认定,一般考虑三个情形。
一是通常意义上的工时延长
即标准工时下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40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之外的就属于加班时间;
二是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工作时间
如元旦、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以及劳动者每周享有连续一次24小时不间断休息时间。在此类时间工作的也认定为加班行为。
至于未休年休假继续工作算不算加班?这个不算加班,放弃休年假本身就有年假工资的。
三是超过综合计时之外的工时
比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3月×8小时=499.9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
但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超过499.9小时的部分,则应认定为加班。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