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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用人单位每天安排的1小时工间休息、产假、节育手术假、陪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如果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用人单位构成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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