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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的现象很普遍,但却常常面临着无故被拖欠工资、罚款、加班等现象,其兼职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
那么,大学生兼职工资被乱扣应如何维权呢?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该条第一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那么大学生能否作为劳动关系一方主体,这是首先需要解决的。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因此,通常认为大学生不宜作为劳动关系一方主体,其身份应是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不具备与用人单位长期稳定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
但也有例外,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再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实务中的经验,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扣发工资的事实,劳动者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劳动者一方能依法举证证明上述事实,劳动仲裁委及法院则应当依法裁处公司方按照约定的应发工资额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最后,合同行为是商业社会频繁发生的行为,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遇到此类案件的学生可以选择去劳动稽查大队投诉,也可以去法院起诉工作单位,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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