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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实践中,有些公司与劳动者签完劳动合同后,将两份劳动合同均收走,未给劳动者留一份,是否可视为未与劳动者签订过书面合同呢?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二者性质不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不等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就劳动合同关系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约定。为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是指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将两份合同均收走了,为留给劳动者一份。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前者讲的是没有发生过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后者讲的是有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但没有将合同依法交付给劳动者的附行为。
其次,适用的法律条文不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而签完合同不给劳动者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最后,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签完合同不给劳动者,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与劳动者签完劳动合同但未给劳动者留一份,不能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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