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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和解在各项法律纠纷解决方式中的重要性也逐步凸显出来。
和解,能快速解决法律纠纷,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资源的有效使用率。但不恰当的和解,也会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劳动纠纷和解中的陷阱。
一、久和不解
在劳动纠纷中,通常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当公司提出与劳动者 和解时,劳动者为了尽快获得赔偿可能会答应与公司谈和解。经过一次两次,甚至更多次沟通后,最终并未达成和解协议,这是为什么?
是因为公司方可能一开始就没想 过要真的与劳动者和解,只是想通过谈和解的方式拖延时间,直至过了仲裁时效。
有些朋友这时可能会说,一直在与公司谈和解,说明劳动者一直在主张权利,则未过仲裁时效。在实践中,劳动者是很难以证明在什么时间与公司代表谈过和解的,如劳动者证明不了,则应当认定劳动者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
过了仲裁时效将会产生什么后果呢?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应当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主张权利,如一年内未曾主张,则劳动者丧失了案件胜诉权,那就什么赔偿补偿都拿不到了。
二、假和解,真赖账
离职时,公司领导说如果愿意配合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会依法向他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但这些均不能体现在离职文件中,且离职文件中会写明劳动者是因个人原因而离职,然后劳动者签了相关的离职文书,但公司不给他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问我怎么办,我也只能凉拌。
依据现行《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受欺诈签订的协议为可撤销的协议,受欺诈人可依法宣布撤销协议,导致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受欺诈人应当举证证明存在欺诈的事实,如举证不能,则应当承担不利的结果。
在上诉咨询案例中,如劳动者无法证明存在欺诈的事实,那么他与公司方签订离职文书就是合法有效的,公司方可以此证明劳动者是因为自身个人而离职。
而按照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那么,上诉咨询的劳动者就什么赔偿都拿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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