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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拿了社保补贴还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吗?

2022-02-17 次浏览

李长章入职某用人单位已经六个多月了,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每月额外给李长章500元钱,不再给李长章上社保。

现在李长章觉得还是有必要上社保,遂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上社保,被公司拒绝。

公司方认为,李长章已经与公司通过协议约定了不要公司上社保,且公司每月额外支付给李长章的500元李长章都接受了,李长章现在无权再要求公司给其缴纳社保。

这个协议是否有效?现在应该如何处理?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三十天内用人单位就应当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与公司不能通过私下的协议消除用人单位的该项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与公司达成协议,不用公司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该协议也是无效的。公司还是得为劳动者补缴应缴而未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

李长章与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公司每月给李长章500元,公司不再给李长章缴纳社会保险。因为该协议无效,李长章每月获得500元收入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李长章则构成不当得利,李长章应依法将每月500元收入退还给公司。

目前,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需要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的给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经与公司协商沟通未果,劳动者有权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公司补缴,另外公司可能还需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因此而提出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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