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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另一种是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常见的劳务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出劳务人员,形成劳务关系。严格地讲,此时实际上只是劳务输出公司和用人单位发生平等的民事协议关系,劳务人员本身根本就不是关系一方。
(2)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类似于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因为劳动者已经退休,不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属于劳务关系;
(3)家庭聘请学生做家教,或聘请保姆,或聘请个人装修房屋的行为。因家庭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之间不产生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判断的关键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可用于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如果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仲裁机构或法院将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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