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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岗位的任务标准,考核该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可以以同工种或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为标准。
“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团队精神、沟通能力不足”等均属于定性描述,主观性较大,且公司没有采用定量的考核指标,不能据此就认定其不能完成本职工作。
所以,公司做出不胜任工作的考核结果是不合理的,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立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赋予了企业用工自主权,企业可以依法制定包括劳动纪律、薪酬福利、考核、晋升等各种管理制度,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因此,依据绩效考核制度,企业可以依法自主确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但是,企业不能滥用此权力,在法律上必须受到限制。
此种背景下,企业应注意对劳动法的定性规定进行量化,特别是像何为“不胜任”这样的标准,以便于企业日常管理和预防纠纷,发生纠纷后也有明确的行为依据。
但同时应建立相应的补救机制,给予员工合理的补偿金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业绩考核评估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业绩目标进行考核,将业绩目标进行细化拆分,就每项具体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收益进行考核,对工作数量完成不足、质量不合格或产生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为不合格。
业绩考核结论不能全部运用定性化描述,不仅要考核员工工作态度,而且还需结合工作的产量、质量、合格率、成本消耗等做定量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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