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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失职能否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2022-02-03 次浏览

2017年4月某日夜晚,上海某老牌金店发生一起盗窃案件,李茜茜所在柜台的数十万铂金首饰被犯罪分子洗劫一空。

次日,公安机关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李茜茜所在柜台损失最为严重,其中一个原因是李茜茜玻璃柜台的电子锁没有关好。

几天后,金店决定对李茜茜做出处理决定,理由是李茜茜不具备销售员的业务能力和基本安保能力,不能胜任销售员工作,记大过1次,处以5000元罚款,并将其调整岗位至后勤部门。

李茜茜不服,认为自己作为一位售货员,工作职责仅在于销售金器货物,并无保管货物之法定义务。

即使是因疏忽丢失货物,也应追究保安而不是自己的责任。金店认为,售货员不仅有销售金器货物的义务,同时也应当做好日常的货物保养和安全防范。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李茜茜将金店告上了仲裁庭。

不能胜任工作和失职都是员工不能满足业务上和职责上要求的情形,是员工客观上和主观上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状况。

但不能胜任工作和失职有着不同的法律含义,不能胜任的性质是一种客观情况,故法律要求给予改善机会即培训或调整岗位,不能改善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失职是一种主观过失,表现为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严重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员工应该识别员工主观上的过失,如果并非员工主观原因,此时一般为过失。

如果员工客观上因为能力、知识和技能等方面不能充分满足工作的需要,即使主观上没有过失,也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李茜茜的问题主要在于失职,而非金店所称的不能胜任工作。

当然,不能胜任工作和失职的认定都需与业绩目标相联系,不能胜任工作判定的前提是存在工作要求和指标,失职判定的前提是存在任职岗位的工作职责。

所以,包括岗位职责在内的工作业绩目标对于企业而言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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