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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考核制度方面往往会区分考核评估的特点,将考核制度分为试用期和正式合同期两个阶段。
在设计试用期考核时,企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试用期业绩任务制订与业绩考核。
作为考核制度的第一步,企业应该明确该员工试用期内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并将其作为试用期结束时的考核依据,经由双方认可后签订试用期协议。
试用期协议可以明确约定具体的考核标准与依据,以及确定是否正式录用的条件。
而在试用期间,如果员工在试用期结束以前经过考核没能达到企业要求,企业人事部门应及时在试用期结束前书面通知该员工依据此考核结果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法律认可劳资双方双向选择的状态,因此包括企业在内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有条件地提出解除试用关系。
2.试用期解除的法定依据和程序。
在试用期考核结束后,如果员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约定的录用条件,那么企业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呢?
其实不然。企业在试用期行使法定解除权,亦须遵守法定的举证和依程序进行的法律规定,企业尤其要做好依据和程序两方面的事项。
其一,法定的依据。公司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也即达到什么标准方予转正,反之要有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或约定。
其二,经过法定的程序。企业最好有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告知对方,且此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最迟在试用期最后一天送达,在此之前还需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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