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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通过考核来确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2022-02-02 次浏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绩效管理体系也应当以此项规定为依据进行设计。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这涉及绩效管理体系中的业绩目标制订、业绩考核、业绩改进等多个环节。

通过对这些环节科学合理的设置,可以合法有效地对员工进行基于管理目的的考核。

不能胜任工作与业绩目标制订 

业绩目标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绩效的具体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具体需求以及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来制订。

《劳动合同法》中对业绩计划的制订并无具体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关于非过失性解除的特别规定对业绩计划的制订会产生间接的影响。

比如,企业在依据绩效管理制度辞退员工时,应当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三重举证义务;企业在对有失职行为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证明该员工的行为构成严重失职并且损失重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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