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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是规范相关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的规则,既保障劳动者享有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权利,制约和规范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行为,涉及劳动者的具体利益,也是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重要依托。
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有权利享有保障,也有义务遵守工作规则。正由于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本身,所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往往会经常发生。
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中起什么作用?什么样的规章制度可以被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承认?企业如何用好规章制度的制定权?
周立武于2014年3月被聘为某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助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行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调动周立武工作岗位,周立武有权反映本人意见但必须服从调动。
2015年年底,周立武以购买私房为由向该行小金库借款1万元,一直未还。
第二年,该行上级机关撤销其行长助理职务,并书面通知其到下属营业部工作,周立武表示异议。
在银行两次找其谈话后其均未到岗位工作。
此后,周立武还协助已被免职的原支行行长隐瞒单位账外账,并从中支取现金购买超市礼券等。
2016年12月,周立武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2017年6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周立武被释放。2017年12月19日银行根据该行的《员工奖惩办法》等规定做出给予周立武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吴某遂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也未支持其请求。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据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解决劳动纠纷时必须具备合法的条件和制定程序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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