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发生争议时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两者内容有冲突时,法院采用的判案标准依据“劳动者请求”。
换句话说,劳动者想选择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选择使用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无请求适用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者依据法理来选择适用。
当然,企业也可以主动采取一些应对措施,来预防和控制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处理问题。
以下几种方式便常常被企业采用:
1.直接约定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比如,劳动合同最后一条可以表述为:“本企业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同等有效。”
此时,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即同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指引性条款。
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增长幅度以及奖金发放等,以企业员工手册的相应规定为准”。
这样,劳动合同的此部分内容全部参见作为附件的员工手册的规定,这样也可以避免两者之间发生冲突。
3.依据规章制度及时变更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在企业实际管理过程中往往会经常修改,此时可能会出现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修改后的规章制度不一致。
此时,企业需要及时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这样也可以避免两者之间的冲突。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