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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他人损伤,用工单位、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还是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侵权责任法废止,上述条款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取代,同时补充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夏勇(化名)是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保安公司的员工,保安公司承包了某学院的门卫管理和治安巡逻等业务,夏勇被安排到学院校门口工作。
2020年10月1日上午,郭女士到学院给儿子送生活物品,由于疫情管控未被允许进入校园。
郭女士将物品放在校门口,由夏勇用巡逻车运送给学生,在倒车时夏勇操作不当,将郭女士撞伤。
郭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右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侧腓骨头骨折,总共住院治疗68天,经委托鉴定: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郭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保安公司、人力资源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1.68万余元,并要求承担治疗休息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公积金缴纳。
法院认为,郭女士送物品只能送到校门口,由于物品较重,保安人员夏勇用保安巡逻车运送,其是履行职务行为。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保安人员夏勇系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保安公司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保安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学院与保安公司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夏勇与学院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学院并非用人单位,故本案的责任主体是保安公司。
法院最终判决:保安公司赔偿郭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88,24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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