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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社保发社保补贴,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返还?

2022-01-15 次浏览

褚世雄于2013年11月入职某用人单位,岗位为叉车司机,双方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书》,约定基本工资报酬为1375元/月。

双方当事人签章确认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承诺书》显示,褚世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由公司每月将社保费中公司应负担的部分费用以“社保福利”的名义支付褚世雄。

2016年1月褚世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提出反申请,要求褚世雄返还公司以“生活福利”、“社保福利”名义多发的款项。

经仲裁委和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褚世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403.26元,褚世雄返还用人单位2015年1月之后多支付的以“社保福利”的名义发放的款项3064.92元等。

双方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并将社保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或将社保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情形较为多见,一旦劳动者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保费,则容易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不稳定的风险。

参加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予以免除。

褚世雄与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用工协议书和承诺书约定褚世雄不参加社会保险及由单位在工资中发放应缴纳的社保费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因此,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给褚世雄的“社保福利”不属于褚世雄的工资范畴,且发放该款项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褚世雄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如果双方签订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而劳动者事后反悔,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行使释明权后,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及缴纳社保费的,但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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