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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拖欠工资,发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2022-01-14 次浏览

某建筑单位通过投标合法承接某康复养老服务中心综合楼1-8层装修工程,2015年1月22日建筑单位与张强天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中的电气安装工程全部分包给张强天负责承包施工。

张强天雇佣邹正强等人负责施工,其后邹正强等人因欠薪问题曾向劳动部门投诉。

2016年6月20日张强天向邹正强出具《欠条》,记载欠邹正强2015年1月19日至12月31日工资款73040元,2016年6月20日已支付5万元,尚欠尾款23040元。

另外欠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工资款10120元。

2016年8月邹正强以张强天介绍其到建筑单位承包的工地从事电工工作,但建筑单位没有发放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单位支付拖欠工资83160元。

根据建筑单位的申请,仲裁委追加张强天为本案的第三人。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第三人张强天支付邹正强工资款33160元,建筑单位对上述裁决中第三人张强天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单位作为发包方是否要对承包方所欠的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筑单位作为具备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依法承接装修工程后,又将其中的电气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承包者张强天负责承包施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承包者张强天,属于违法分包,对于其因违法分包工程所造成的损害,须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张强天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张强天作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其与邹正强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即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损害赔偿等四项责任,但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对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因非法分包、转包而引起的欠薪问题,有很好的警示作用,也利于政府部门依法治理建领域屡禁不止的欠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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