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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对“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行政管理”的处罚,企业因资金困难而停产、停业付不起员工的劳动报酬,员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姜信2020年11月入职辽宁某公司从事网电行销主管工作,与公司签订武器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4500元。
公司主要业务是销售某公司的保险产品然后获得返费。
2021年2、3、4月因保险公司未及时支付返费,公司就未支付员工的工资。
5月5日,公司向员工发出承诺书,让员工正常上班,承诺等返费下来后第一时间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
5月10日,公司法人在工作群内通知:因资金原因,暂不用上班。
5月11日晚,公司在员工群发出通知:“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一笔数额几十万的款项原本计划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但被公司某股东擅自转出,公司目前资金链断裂,业务处于全面停滞状态。
本人已积极联络公司其他股东,形成结论方案后给大家明确的说法和答复……。”
5月24日,姜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未予受理,人社局向公司下达限期改正书,责令公司限制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
公司未在限期内支付,姜信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姜信提供的举证,公司自认拖欠二月份工资5113.3元、三月份工资4526元、四月份工资4725元、五月份工资4500元,共计18864.3元。
关于延迟支付工资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对“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行政管理”的处罚,而本案中,公司因资金困难而停产、停业,并非“拒不履行”,其主张不符合立法本意,故其该项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姜信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解除,无“违法解除”情形,故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姜信2021年2、3、4、5月工资共计18864.3元,给付经济补偿金494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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