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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公司与用工制度冲突,员工以哪一个为准?

2021-12-16 次浏览

李善长与某对外服务公司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科技公司工作。

某对外服务公司的《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工资分三部分发放:月度工资、季度奖和年终奖。

在应发放季度奖或年终奖之前解除合同的,季度奖或年终奖按照比例支付。某科技公司为了加强对派遣员工的管理,专门针对这类员工又制定了《员工手册》。

《员工手册》对季度奖和年终奖的发放作了这样的规定:“员工在季度奖和年终奖发放时已经离职的,不得享受季度奖和年终奖。”

李善长解除劳动合同时,向某科技公司主张季度奖和年终奖。某科技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予以拒绝。

为此李善长提起仲裁。

从法律上讲,派遣服务机构作为劳动者法律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一系列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为了规范劳动者的工作行为,派遣服务机构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劳动者也有义务遵守执行。

而实际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制定规范派遣员工的规章制度,也无可厚非。

关键问题是,一旦这两家单位的规章制度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

对此,法律法规没有做明文规定。

因此,这类纠纷一旦形成,往往需要仲裁官或者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本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裁量。

有这么一个原则存在,不管是派遣服务机构还是实际用人单位,胜诉的可能性都不会太大。

因此,建议实际用人单位如果想让自己的规章制度对派遣员工有约束力,应当作两件事:第一,在制定时最好查阅派遣服务机构制定的类似规章制度,避免矛盾;

第二,在与派遣服务机构的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派遣员工应同时遵守派遣服务机构和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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