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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因此很多实际用人单位都不太放心让派遣服务机构去招聘人员。
于是,在实务中,就普遍出现了这样的一种操作模式:由用人单位招工,招到合适人员以后,再由派遣服务机构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这体现到派遣协议中,就出现了这样一些条款:“派遣公司根据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代实际用人单位招聘某某岗位多少名员工”、“实际用人单位自己直接招聘派遣员工,而后和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再派往实际用人单位工作”、“派遣公司的招聘人选以及过程应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监督与确认”……殊不知,这些条款的规定带来的是招聘主体的不明确,进而带来的是劳动关系主体的混乱,造成派遣员工的认识错误。
一旦发生纠纷,特别是发生工伤事件,不管是派遣服务机构还是实际用人单位,都会被卷进纠纷中。
在劳动法中,招聘被认为是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对于招聘主体,一般就会被认为是可能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
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应当尽量避免实际用人单位插足招聘过程的情况发生,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主体混乱。
在派遣协议中涉及招聘的事项,也应该只体现两个主体:派遣服务机构与派遣员工,同时协议中应体现派遣服务机构的招聘是独立地根据自己意志进行的。而《录用通知书》等类似文书也应当由派遣服务机构出具。
当然,也不是说实际用人单位就完全不能出面招用人员。毕竟,派遣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并不能完全了解,因此为保证招聘质量,派遣服务机构可书面授权用人单位代为招聘。
具体招聘事宜,应当由派遣服务机构出具的授权书规定。实际用人单位代派遣服务机构招聘的,实际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向劳动者出具授权书或披露其代理人身份。
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造成招聘时的主体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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