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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的颜少华于2019年10月进入某美发店做“学徒工”,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颜少华根据门店要求交了3000元“学费”。
在当“学徒工”期间,他跟着门店的师傅学美发,同时做些辅助性工作,如为顾客洗发、做门店卫生等。门店为颜少华提供住宿,并每月支付给颜少华1500元“生活费”,承诺如果颜少华在门店干满一年,可以退还3000元“学费”。
门店制定的排班表标明颜少华每周二至周六出勤,和门店其他员工一样,颜少华需要每日考勤。
2019年11月,颜少华在门店干活时不慎滑倒摔伤。后颜少华要求美发店为其申报工伤。美发店认为颜少华是“学徒工”,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其申报工伤。颜少华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A美发店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规定将确认劳动关系的要素归纳为三个方面,即主体合法性、人格隶属性、业务从属性。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颜少华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属于适格的劳动者;美发店系依法注册的个体经济组织,属于适格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受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完成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中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合理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资支付相对稳定。
本案中,美发店安排颜少华提供洗发等服务,工作时间为每周二至周六,以“生活费”名义每月为颜少华支付1500元工资,颜少华和门店其他员工一样需要考勤。以上体现了颜少华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资支付相对稳定,且对美发店具有一定的经济依赖性。同时颜少华需要服从门店的工作安排,受美发店的考勤、劳动纪律等制度约束、接受美发店的监督并依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本案中颜少华和美发店的情况符合劳动关系隶属性的要素,这种隶属关系并不因为颜少华是“学徒工”并支付过所谓“学费”而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本案中,颜少华与美发店形成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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