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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员工因为个人原因辞职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员工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三项所列举的用人单位违法情形正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虽然代缴社保并不符合我国目前关于社保缴费主体的规定,但如果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已委托代缴机构为员工足额缴纳了社保,且员工的社保利益并未受到实际侵害,则大部分地区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员工的诉求。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明确规定,社保代缴并不合法,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如果争议发生在广州,员工提出此类诉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考虑到代缴社保确实不符合我国现行关于社保缴费主体的规定、国家对于社保征缴力度不断加强的趋势、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体现的国家关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的立法目的,不排除其他地区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也会认为代缴社保也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进而支持员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因代缴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社保代缴实际上会造成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这可能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大部分地区申领社保待遇的主体只能是实际缴纳社保的单位。
所以虽然实际的社保费用是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的,但如果用人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为员工申领社保待遇,社保机构仍有可能会以用人单位并非员工社保的缴费单位为由不予办理。
此时即便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社保缴费的成本,仍有可能会被迫赔偿员工因此遭受的损失。
以工伤保险为例,若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而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是第三方代缴机构,此种情形下,员工的实际用人单位与社保缴费单位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可能会以缴费单位和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不一致为由拒绝认定工伤或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仍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员工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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