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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享有的14类假期

2021-11-20 次浏览

1.休息日

通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除了系统内单位外,一般企业不必然需要安排员工每周双休,单休也是可以的,单休只要不违背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限制就是合法的。

2.法定节假日及部分公民节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全体公民可以休假的年节纪念日等,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年节纪念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不定时工作制下,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各地规定有差异,需注意当地具体规定。

3.病伤假(非职业病或非工受伤)

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4.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地方增加的产假天数

地方增加的产假天数通常都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之类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前提条件的,企业可以无需给予。

地方增加的产假天数有的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需留意地方规定中的细节。

6.陪产假(男方)

陪产假各地天数规定不一致,有的还规定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需留意地方规定中的细节。

7.带薪年休假

安排带薪年休假,既是单位的权利,也是单位的义务。

300%未休年休假工资包含正常支付的部分,也即单位只需加付200%。

8.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9.探亲假

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规定有与带薪年休假规定合并的趋势。

10.路程假

婚丧假的路程假不是必须应给予,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探亲假的路程假是需要根据远近给予的,往返路费基本应由所在单位负担。

11.社会活动假

员工参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这类社会活动主要有: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12.甲类传染病假

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3.子女护理假

地方规定中,子女护理假通常仅针对独生子女,但个别地方规定非独生子女也有陪护父母的假期待遇。

目前,已有8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

14.公司经营性放假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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