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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效》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有特殊情况,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鉴定的,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并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中断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2)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单位逾期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承担有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里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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