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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企业用工法律关系的实务中,常常遇到因劳务外包法律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比如,企业单位未明确劳务派遣关系与劳务外包关系中的界限与区别,将企业部分业务发包后,却对承包方提供的劳动者实行打卡、考勤等与本单位相同的管理制度,或对该部分劳动者实际发放工资等;
也有部分承包单位擅自将部分业务转包而未尽审查义务,导致转包方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发包方因劳动者不符合其要求而将发包方退回后,劳动者将发包方、承包方以及转包方均列为被告,要求确认与发包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等。
“假外包,真派遣”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假外包、真派遣”是指部分企业单位从名称上将《劳务派遣合同》转为《服务外包合同》,实际上却仍以“人”为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导致法院将该形式上的劳务外包法律关系认定为实际上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如果企业单位不慎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可能面临下述法律风险:
1. 用工单位与劳务外包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承包方即劳务外包公司与劳务外包劳动者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未续签,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劳务外包公司也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发包单位直接向外包服务人员支付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等,此时如果劳务外包劳动者与发包单位发生纠纷,发包单位对外包服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则双方很可能被认定为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包单位将面临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2. 给劳务外包劳动者造成损害,发包单位与劳务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务外包劳动者在发包单位提供服务期间,如果劳务外包公司存在违法拖欠或克扣劳务外包劳动者的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的,同时劳务外包劳动者因此与劳务外包公司发生争议并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时,发包单位存在与劳务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3.拟或面临行政处罚
公司面临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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