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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前登记结婚,入职后还是否享有婚假?

2021-11-15 次浏览

李政非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2019年3月1日,李政非应聘某企业职位,填写应聘登记表婚姻状况栏为:已婚。

2019年3月5日,李政非与企业签订固定期限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为11000元。

2019年5月16日,李政非向企业提交员工请假单,请假事由为回老家结婚。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共计15天。

企业人事未予接收,并在微信中回复李政非“婚假以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准”。

2019年5月22日,李政非再次向企业提交员工请假单申请休婚假。企业行政人事部签字:不批准,并注:加入企业前已婚。

看到企业不批准,李政非直接于同年5月29日回老家举办婚礼。

2019年5月30日,企业向李政非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李政非于5月31日返回企业报到履行工作职责。李政非次日收到返岗通知书。

但李政非仍不予理睬,2019年6月3日,李政非与妻子去日本旅行,6月11日才返回企业。

2019年6月12日,企业向李政非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政非于2019年5月29日起无故不来企业上班,未经企业同意至今无故旷工达12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且未告知企业,决定于当日正式与李政非解除劳动关系。

李政非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及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仲裁委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后,李政非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李政非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即入职企业,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

因此,企业在李政非提交的员工请假单上以加入企业前已婚为由,对李政非的婚假申请不予批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李政非休婚假的法定权利。

基于以上事实,本案李政非根据其领取结婚证后确定的婚期和行程,旅行结婚而未到岗上班,并非无故旷工。

因而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作出李政非无故旷工12天且未告知其企业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法院判决企业一次性支付李政非5月份工资差额4120元、6月份工资3540.22元,合计7660.22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3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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