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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职位如何制定相应的录用条件?

2021-11-09 次浏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主要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拟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系解除违法,依法需支付赔偿金。

录用条件作为试用期考核的主要依据,与具体岗位密切相关,岗位的变化必然使录用条件有所差异。

制定具体职位的录用条件也应当因人而异,由于每一个人的情况及条件均不相同,劳动关系的确定本身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不同的应聘者不同的待遇,当然可以制定不同的录用条件。

在制定录用条件环节,应引起人力资源管理重视的是,录用条件应避免诸如“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等模糊性的表述,而应选择将录用条件量化。

模糊性的表述作为对劳动者提出的基本要求没有问题,但放到具体情况,由于缺少量化的标准,就失去了考核的意义,如何种情形属于服从用人单位安排?何种情形又不属于服从用人单位安排?

录用条件应当包括资质条件、工作能力条件以及职业道德条件三方面的内容,也就是“做事与做人”两方面。

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技术职称或资格、外语水平等;

工作能力条件是指在试用期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设定;职业道德条件则无须解释,一个人的品德往往比其工作能力更重要。

录用条件包括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两方面,比如资质条件基本是客观条件,而职业道德条件基本是主观判断,工作能力条件则界于两者之间。

制定录用条件应当尽量将主观性较强的条件比如“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性较高”等含糊的条件进行量化,以可以考评的要件代替,这与绩效考核是一致的。

同时,如果涉及无法直接评定或判断是否合格的情形,还应当规定参考标准或计算方法,以利于评定的时候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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