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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员工怎么计算加班工资?

2021-11-09 次浏览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工时制。

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没有经过审批或过了批准周期的,一律按标准工时对待。

根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量、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则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

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来确定,但劳动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

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月×8小时/天= 166.64小时;

每季工作时间250天/年÷4季×8小时=500小时;

每年工作时间250天/年×8小时=2000小时。

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需按照150%支付劳动报酬;

休息日轮班工作的,不算加班,视为正常工作,无需支付加班费;

法定休息日轮班工作的,应按加班处理,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300%另外支付加班费。

实行综合工时制,并不是意味着可以滥用劳动者的劳动力。

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设计综合工时制的本意,在于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支配权,以适应相应的特殊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

如果没有适当安排员工休息,劳动者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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