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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哪些诉求劳动者经常主张但难获支持?

2021-11-05 次浏览

1、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要求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那么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缺少这些必备的条款,是不是应当视为未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呢?

有这样想法的劳动者有不少,但实际上并非这样。

2、签了合同没给员工一份,要求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员工一份、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是属违法行为,但并不是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只有给员工造成损失的,才能要求赔偿。

3、入职多年一直未签劳动合同,还要求二倍工资

已经在单位工作了好几年甚至十几年,入职的时候没有签劳动合同,几年后才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实际上已经过了时效,无法再获得支持。

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在入职一年的时候要的最多,可以要求11个月的二倍工资,越到后来能要到的就越少,超过2年,就没有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了。(部分地区有特别规定的不受时效限制)

4、单位未依法缴社保,就可以离职要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离职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离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是其中的情形之一,很多劳动者就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就可以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实际上,未依法缴纳包括未缴纳、试用期未缴纳、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签了自愿放弃协议等情形。

其中签了自愿放弃缴纳协议,员工再要求经济补偿,部分地区将不会得到支持。

未按实际工资缴,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各地均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区会得到支持。

5、只要是拖欠工资就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属于劳动者可离职要求经济补偿情形。

并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拖欠工资经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责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部分劳动者就认为,只要单位拖欠了工资,就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但如果是因为对于工资数额存在争议,或是不能归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拖欠,或是拖欠的数额不大等,劳动者主张该权利是难以获得支持的。

并且赔偿金也是在责令后仍不支付的情形下才会有。

6、调岗或调工作地点必须协商,否则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岗或调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变更,调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实际上,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地点)”。

那么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岗位和地点,不降低薪资、不带有惩罚性质,员工不服从安排,要求经济补偿将不会得到支持。

7、“自愿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需要证明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不能举证就是“自愿加班”,就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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