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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1-10-30 次浏览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 

  二、《药品目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加强基金使用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凡列入《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国家谈判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经营企业等相关机构应按规定到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药品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经营企业等相关机构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该药品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合理配备,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药品目录的衔接过渡。同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保障合理用药,不断降低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的比例。 

  五、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目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并做好有关药品费用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不断加强精细化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六、本《药品目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4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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