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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中断、终止情形

2021-11-01 次浏览

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纠纷,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法定期限。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有三种情形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

1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包括通过协商、申请调解、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

(1)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2)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3)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4)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5)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6)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7)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8)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2 因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包括:

(1)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一方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

3 因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因不可抗力的事由外,妨碍事由的发生不应归责于当事人的正当事由,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

(2)仲裁时效期间,劳动者患病住院治疗的;

(3)劳动者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或被他人侵害,身受重伤,无法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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