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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一般会在毕业前就开始寻找就业岗位,他们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能够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或实习的,不视为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没有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其他禁止性规定。
《劳动法意见》第十二条,也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进行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
因此,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一是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
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如果在校生是以学习为目的,为补充课堂知识、参与社会实践而进行的没有工资报酬的实习,或者是通过短期或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勤工助学,则不应认定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二是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末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并无招录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的意愿,劳动者为获取就业机会,隐瞒了自己尚未毕业等真实情况的,则可能因构成欺诈而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三是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劳动合同中,如果用人单位明确将获得某种学位作为招录条件,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取得该学位,双方明确约定待劳动者取得相应的学位时劳动合同生效的,则在劳动者未能如期取得该学位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不生效。
四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
在上述条件下,认定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国家促进就业的政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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