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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在外出工作结束后,回程途中和张虎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虎、摩托车乘车人周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赵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虎无责任。
赵律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本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张虎伤情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张虎武颅脑损伤后遗肢体运动障碍致残程度为二级;后遗语言障碍的致残程度为七级;行脑内多发血肿清除+内外减压术后的致残程度为九级;后遗颞枕叶大面积脑软化的致残程度为十级;2、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张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14446.21元。
赵律主张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另事故发生时,是在其林科院被派往谢河镇开展帮扶工作期间,应由林科院承担超出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赔偿范围的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还当然地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人员等,本案中赵律属于单位在编工作人员,适用本法条。
事故发生之日,赵律外出工作,且事故发生地亦在赵律上下班必经之地,上下班期间仍属于执行职务期间,故对赵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
判决单位赔偿张虎武鉴定费、长期康复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7205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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