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与员工的工龄和工资标准有关,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司法实践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有5种常见情形:
1、“0底薪”或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克扣工资,迟到罚款、旷工1天扣三天等;
3、少发工资,少算、少发销售提成、奖金、加班工资等;
4、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未支付劳动报酬,即构成拖欠工资;
5、安排员工加班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案号】(2019)京0105民初75859号
李女士于2008年3月通过劳务派遣到北京某营销公司任促销员,2015年9月,直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李女士认为公司少发了1815.6元的销售绩效工资,然后以公司违法用工为由提出解除书面劳动合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81840.87元。
双方的争议点有四个:
1、李女士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公司主张为6384.96元,李女士主张为8189.04元;
2、李女士的销售绩效工资,公司主张李女士销售电视的数量为657台,李女士主张销售了728台。
3、公司主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9月,李女士主张2008年3月入职;
4、公司主张李女士是以公司违法用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双方提交的举证:
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书、奖金明细表。李女士提交了工龄确认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银行交易明细、门店销售记录、销售机器奖励标准、销售团队微信聊天记录。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绩效工资,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公司不同意支付李女士的销售绩效工资,其提交的奖金明细表没有李女士的签字确认,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李女士提交的销售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和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李女士的主张。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考虑双方的举证能力,法院采信了李女士的主张。
李女士于2008年3月通过劳务派遣进入公司,2015年9月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李女士以公司违法用工提出解除合同,违法用工包含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仲裁裁决书亦记载李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包含公司拖欠其工资,所以公司应当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绩效工资1815.6元、经济补偿金81840.87元。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