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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后这些新规即将实施

2021-10-13 次浏览

北京: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员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21年10月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生效。

《通知》明确了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生)、持有本市取得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广东:女职工流产假延长了!

2021年10月1日起,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式生效实施。

新颁布的规定有这些变化

延长了女职工终止妊娠后享受产假的天数;

明确了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

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不再单列生育基金项目;

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便民快捷;

生育医疗费用的申请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

广东:港澳台居民可参加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

2021年10月1日起,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的《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参加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办事指南》正式生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

1、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在广东省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2、在广东省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

3、在广东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

杭州:三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浙江杭州《关于印发部分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

《办法》首次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新业态从业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3类特定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新矩阵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021年10月1日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正式生效实施。

条例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纠纷;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重大问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定期会商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甘肃:施工人员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2021年10月1日起,《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正式生效。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对于首次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

哈尔滨:低温津贴每月能领200元

2021年10月1日起,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哈尔滨市寒冷季节室外劳动保护规定》正式生效实施。

《规定》明确,寒冷季节为每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低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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