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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未休完就上班,工资和津贴可兼得?

2021-10-11 次浏览

女职工在产假未休完之前就开始上班的,既可以获得生育津贴,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按照正常上班的工资向其支付。

生育津贴是基于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员工合法生育这两个事实而应该享受的产假待遇,而且员工享受生育津贴不需要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而工资只是基于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应当支付的报酬,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目前,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两种:

一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二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三是,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首先,员工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获得生育津贴。这个是基于国家规定,以及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还有员工生育子女这个事实而获得,和员工是否提供劳动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员工不上班也有这份津贴。

因为员工在产假期间恢复了工作,因为其提供了劳动,企业应当支付正常的工资。生育津贴不能替代工资。

虽然员工放弃了部分生育的假期,但是企业支付正常工资之后,不用额外再支付加班的工资。如果企业资源给予一定奖励、补偿,那么属于企业福利与资源,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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