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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迟到属于劳动者不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管理,甚至处罚。
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前,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废止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再无法律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是,目前在江苏省和深圳市的地方性法规中仍有关于企业罚款权的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费用,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扣减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江苏、深圳地区,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当月工资。
鉴于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同,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对该类问题进行不同处理。
用人单位可采取执行绩效考核的方式,将员工的出勤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内,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扣减相应的绩效工资从而达到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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