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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比较常见的,只有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才能适用,才能享有相应工伤、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年休假等劳动权益
杭州某企业与李书恒签订兼职协议,以此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系兼职劳务关系,但合同所约定李书恒的用工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李书恒的档案、社保等亦均由企业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诚信原则,采取各种签订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协议形式隐瞒真实劳动关系或变相延长试用期,降低用工成本,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企业以兼职协议否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依据事实判定企业与李书恒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得采取各种签订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协议形式隐瞒真实劳动关系或变相延长试用期,降低用工成本,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逃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采用签订各类劳务协议、虚假劳务派遣等方式,企图掩盖和隐瞒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劳动法司法实践中,仲裁委和法院在裁判单位与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并不以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务协议为判定标准,而是依据上述关键事实为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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