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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事假超过一定时间,将不享受年休假

2021-09-26 次浏览

李自成于2007年7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任电工一职,双方于2017年10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6月,李自成被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此后开始休病假至2020年1月。

2020年4月公司以李自成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病休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视为旷工为由向李自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李自成除主张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外,还要求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认为,李自成累计工作已满十年,在2019年已经累计休病假近6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其不符合享受2019年年休假的条件,故对李自成要求支付其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职工享有年休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是应满足一定基本条件:一、对于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劳动者,其不享有带薪年休假。二、对于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劳动者,需排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以上《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案中,李自成于2007年参加工作,2019年其休病假时工龄不满20年,其请病假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其不再享受2019年年休假,故法院对李自成的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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