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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如果单位未在限期内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不仅如此,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员工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司法实践中有5种情形,员工休息日上了班要求单位支付二倍的加班工资却无法获得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能证明加班事实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举证。
员工主张企业没有支付加班费,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加了班,比如工作记录、通知、制度规定、通话聊天记录等。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企业周末安排员工加班,可以安排员工调休而不支付加班费,只要企业能证明已经安排了员工调休,就可以不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费。
需要注意的是,休息日加班后是安排调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于企业。
如果企业安排了调休,员工不休而是要求支付加班费,大多不能得到支持。
如果员工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周工作六天,基本工资已经包含了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员工就不能再次要求支付。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很多企业都是和员工约定的一个工资总额,比如每个月5000元,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组成,那么这个5000元就是基本工资,员工加班需要另行支付加班费。
而如果劳动合同或工资条上约定的是2000的底薪+3000的加班工资,员工再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就不能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员工加班不是公司安排的,公司也就无需支付加班费了。
实践中比较多的情形是,企业主张没有安排员工加班,但员工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却无法证明是企业安排的加班,大多情形下仲裁或法院会认定企业应当支付加班费。
而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加班需要审批流程,未经审批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那么员工要是无法证明加班是企业安排的,要求加班工资将无法得到支持。
常见的工时制度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就不用按照标准工时制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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