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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突然增加员工的工作量,员工可以拒绝吗?
公司安排员工超时加班,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员工拒绝加班、拒绝增加工作量是否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形,公司以规章制度解雇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近日,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2021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了员工拒绝增加工作量和拒绝加班的案例。
根据《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指示,最高法院、人社部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对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审理类案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020年6月张某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8000元每月。
快递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上9点到晚上9点,每周工作6天。
张某在快递公司工作了两个月,觉得每天上班时间太长了,并且已经超过了劳动法“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
于是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公司的加班安排,然后就被快递公司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仲裁委认为,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仲裁结果: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并且仲裁委将案件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法的情形进行责令改正和警告。
2018年9月张某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合同约定张某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月工资3600元。
2020年6月,张某所在区域的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公司在没有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把该员工的工作任务安排到了张某的头上。
要完成该离职员工的工作任务,张某每天至少要多上4个小时班,所以张某拒绝了公司的安排。
公司根据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
仲裁委认为,报刊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张某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因此,张某有权依法拒绝上述安排,报刊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结果: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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