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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是否具备用工资格?

2021-08-18 次浏览

认定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比较常见的,只有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才能适用,才能享有相应工伤、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年休假等劳动权益

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拓展业务。对于企业这种设立分支机构的做法,目前常见的有设立子公司,也有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等。

子公司是具备独立承担法律(债权债务)的法人机构,这个本文不涉及。但是分支机构(公司)、办事处这类机构就不同了,他们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的能力,也不是法人机构,那么他们能成为用人单位吗?

这个我们得分开来看这些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到底是在以谁的名义进行人员招聘。

如果分支机构(分公司)是以公司的名义招聘人员,则分支机构只是一个代劳行为,履行公司的委托进行招聘。真正招聘方是公司,用人单位也是公司,分支机构就不属于用人单位,但可以是使用、代为管理劳动者的机构。

分支机构(分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招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需要考虑分支机构是否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可知,如果分支机构、分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是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可以独立进行招聘活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分支机构没有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则不能以分支机构的名义进行招聘活动,只能取得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招聘,最终以公司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在看待公司分支机构能否成“用人单位”时,不能一概认定分支机构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一旦分支机构取得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是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进行招聘,并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否则,分支机构只能在取得公司授权之后,以公司名义进行招聘,并以公司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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