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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即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到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限制,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裁判标准。
【案例一】超过时效不能再认定劳动关系
案号:(2019)粤民申3245号
赵田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将其指派到某医院从事保洁工作,工资是以现金、银行转账、三方公司代发,三种形式发放。
2014年12月,物业公司和医院的服务合同期满,物业公司必须从医院撤出,然后物业公司、医院和新的物业公司召集所有员工一起开会,表示员工可以跟着物业公司去别的项目,也可以离职后和新物业公司签合同继续在医院上班。
赵田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继续留在医院工作并入职新进场的物业单位。
2018年赵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社保缴费年限不足,于是在2018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2008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要求补缴社保。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她的请求,后起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赵田的请求。
法院认为,赵田要求确认其与物业公司在2008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项诉讼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事项,故应当适用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而物业公司于2014年12月与赵田解除劳动关系后,赵田至2018年4月13日才就本案争议的事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显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据此,对赵田的上述诉讼请求事项,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
案号:(2019)鲁民终2303号
孙晴于2000年1月入职山东某乳业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缴社保,一直工作到2008年,公司因为经营困难,通知孙晴在家等待通知,同时还拖欠了她近20000元的工资。
后来孙晴得知乳业公司被宣告破产,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无果后,孙晴于2018年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20000元及经济补偿金8000元、生活费12000元,补交相应社会保险费,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孙晴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仲裁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涉及社会保险缴纳、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等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若劳动关系的确认适用仲裁时效的制度规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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