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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很多劳动者会陷入 “举证难” 的困境。
比如考勤记录在公司手里、工资明细由公司掌握、解除合同的理由全凭公司一张嘴。
但请注意,作为弱势的劳动者,在与公司的维权过程中,这四类高频争议,举证责任完全由公司承担。
掌握这一规则,能让你的维权之路少走90%的弯路。
2.未签合同的正当理由(如劳动者拒绝签约的书面声明,且公司已履行催告义务)。
风险提示:
很多公司以 “临时工”“试用期” 为由不签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哪怕是试用期,超过1个月未签合同就需支付二倍工资。
若公司主张 “劳动者拒签”,必须提供书面催告记录(如EMS快递单、微信催告截图),否则仍需赔偿。
特别需要注意仲裁时效: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入职第2个月起算。
2.未休年休假已支付补偿的凭证(工资条中明确标注 “未休年假工资”)。
温馨提醒:
若公司考勤记录不全(如仅保留电子记录且无法提供原始数据或未经员工签字的考勤记录),仲裁委通常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2.程序合法性(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解除前已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
3.事实依据(如违纪行为的证据链、绩效考核记录、培训签到表)。
特别提醒:
公司以 “严重违纪” 辞退,必须提供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过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违纪的具体证据(如监控录像、书面确认单);
以 “客观情况变化” 解除,需证明 “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公司搬迁、业务调整),且已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
典型公司败诉情形:
某公司以 “王某顶撞领导” 为由辞退,仅提供一段模糊的录音,无法证明 “顶撞” 达到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的程度,最终被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王某工作3年,赔偿6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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