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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2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T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T因与被申请人重庆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1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T申请再审称,1.H公司工会开会时没有通知T本人到场申辩,会议纪要也未送达给T本人;H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没有送达给T且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成立。故H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T支付经济赔偿金。2.H公司应向T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失业保险金。T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H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T于2019年3月11日与z在车库发生口角,z向T吐口水,后T持扫把追打z,H公司以T与同事之间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决定解除与T之间的劳动合同,该决定经过了H公司工会同意,程序合法,H公司亦按照其与T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载明的地址向T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邮件因T拒收被退回,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因此,H公司解除与T之间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向T支付经济赔偿金,T提出H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H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本案中,H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在2018年之前不存在欠付T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情况;H公司在2019年尚未支付的加班工资与未休年休假工资,一、二审法院亦已查明并判决H公司向T支付,故T提出H公司还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T主张的失业保险待遇应当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T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T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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