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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未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5-05-14 次浏览

2019年2月1日,赵某与C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某的岗位为仪器分析测试员。

2019年10月,C公司因业务需要,从国外进口了一台分析测试仪,该仪器的操作以及数据分析属于世界领先技术,需要到国外接受专业的培训。C公司决定派赵某去国外培训,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该协议约定,C公司派赵某到国外进行技术培训3个月,服务期为5年,违约金为人民币5万元。

2020年1月,赵某培训结束回到C公司,2023年8月,赵某提前三十天向 C公司提交辞职书,要求于同年9月底离职。C公司认为赵某的服务期未满,因此不同意赵某的辞职。

申请人:C公司请求赵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仲裁结果:裁决赵某支付C公司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125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赋予了劳动者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是否仍在服务期内的限制,但解除劳动合同也并不会就此免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C公司派赵某到国外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这种情况下C公司可以和赵某约定服务期同时设定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应根据实际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等项目确定,其中不包含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的工资。因 C 公司提供的相应发票等可以证明其实际支出培训费用5万元,故作为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双方约定服务期为五年,起始日期应从赵某培训完成之日起算。因赵某已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C公司提出辞职,履行了法定的提前告知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在通知后的30天时解除,C公司应该及时为赵某办理退工手续。同时,由于赵某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该按照剩余服务期的相应比例支付违约金。因至2023年9月服务期已经履行45个月,故赵某应按照剩余比例支付C公司违约金12500元。

诚实信用原则是履行劳动关系各项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C公司和赵某签订服务期协议,为赵某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因此赵某应该尽可能履行协议约定,完成服务期内的工作。但该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因此只要赵某履行了提前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只是赵某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服务期剩余比例向C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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