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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请假产检,应当视为正常出勤

2021-08-14 次浏览

劳动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三期女职工的法定权益,包括产检、产假、生育津贴、哺乳假等,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裁员、合同期满等情形。

付婷婷于2011年6月入职某航空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双方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付婷婷的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加上岗位工资每月共计6000元,付婷婷在职期间航空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

2012年9月付婷婷怀孕,之后一直坚持工作,只是有时按照医院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但每次产检航空公司都将此算作事假,并扣发付婷婷相应的事假工资。

2013年6月5日付婷婷剖宫产生育一女,产假期间航空公司一直按照付婷婷基本工资1800元的标准每月向其支付工资。

付婷婷于2014年6月3日提起仲裁,请求航空公司支付产检和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的规定,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前检查的权利,怀孕女职工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且用人单位应为怀孕女职工适时的提供方便,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故航空公司应支付付婷婷产检期间克扣的工资。

由于航空公司没有为付婷婷缴纳生育保险,因此付婷婷产假期间工资应由航空公司承担,工资标准参照她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水平。

本案中,航空公司在付婷婷产假期间以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的工资标准向她支付产假工资,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航空公司应补足付婷婷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实践中,很多企业将员工工资进行拆分,在女工产假期间等只发所谓的基本工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可见,不管是何种借口,企业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均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存在人事风险的。

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特别是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有一系列的特别保护措施。除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和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女职工尚处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三期"期满。

但是,法律对于女职工的特别保护也并非是无限的,如果女职工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如果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败诉赔钱的概率是85%,然而大型企业用工比较规范,劳动争议的败诉率会低一些,说明了中小民营企业面对劳动争议,败诉的概率将达到90%以上,打官司赔的每一分钱都是企业的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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