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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10个无效劳动合同条款,避免入坑

2024-10-17 次浏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常见的10个无效劳动合同条款

01、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是属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不能因劳动者自愿放弃就免除义务,试用期不交社保、入职一年后交社保都是属于无效约定。员工随时可以要求补缴,因未缴社保导致的社会保险待遇,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承担赔偿。

住房公积金也是属于强制缴纳,合同约定自愿放弃同样无效。

02、因员工过错发生工伤自行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自残、自杀、吸毒、醉酒、故意犯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员工在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违反操作流程导致受伤,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

03、合同期内离职员工需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企业出资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离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支付专项培训费用。此外如果企业在入职时给员工分配住房或者支付大额补助等,可以约定员工提前离职应当返还。除此之外约定离职支付违约金属无效约定。

04、自愿放弃年休假或过期作废

年休假是员工的法定权益,如果企业安排了年休假员工自愿不休,可以书面提出放弃,但是也只是放弃本年度和上年度未休的年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放弃在职期间所有年休假属无效约定。另外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安排,除了企业安排了员工不休的情况外,超过期限未休不能视为自动放弃。

05、一定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

员工结婚享有婚假,部分地区婚假长达30天,女职工生育有产检假、产假、哺乳假、育儿假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或保证工作效率,规定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侵犯了员工的婚姻和生育自由,属无效约定,并且如果员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企业还将面临罚款。

06、迟到、早退、旷工超额罚款

首先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只有行政机关才能进行罚款处罚,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其次员工迟到、早退两小时,企业就只能扣除两小时的工资,请事假一天或者旷工一天也只能扣除一天的工资,多扣工资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可以规定合理的全勤奖、出勤绩效等,来激励员工按时出勤。

07、单方调岗、调薪、调整工作地点

一些企业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公司可以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应当服从,工作地点过于宽泛约定无效,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准。合同约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岗位和薪资标准,企业也不能以此单方进行调整,还是需要审查调岗调薪的合理性。

08、造成经济损失全额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承担全额赔偿,也是属于无效约定。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享受劳动成果和经济收益,也应当承担更多的风险,除非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不然企业要求员工承担全部损失不具备合理性。

09、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

企业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员工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入职同行企业或自己经营相关业务。

对此企业应当支付保密金和竞业限制金,同时约定违约金,如果约定无偿或者很低的保密金和竞业限制金,而约定非常高的违约金,显失公平条款无效。

10、约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条件时才能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条件的,该约定因违法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约定。

用人单位据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该解除/终止行为亦属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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