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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义务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申请认定工伤,员工或亲属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申请认定工伤。
实践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员工有过错或者没有缴社保不愿意为员工申请工伤,而劳动者因为不懂法律规定、缺少认定材料、劳动关系认定模糊等原因,未能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社保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员工就无法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是否就无需赔偿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员工缺乏法律意识,通过有意欺骗、假借协商拖时间,或者否认劳动关系,想要拖过工伤认定时效从而免除工伤赔偿,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该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此外,因为员工丧失行为能力且无法找到近亲属等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的,耽误的期限依法应当予以扣除。
【案例解析】
2017年2月,赵某进入北京市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作,2017年7月2日赵某被外派至某项目工地干活,当日上午十点左右赵某在工作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
2018年,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2019年4月法院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1年8月30日,赵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认定,人社局以超过申请时效决定不予受理。
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由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以认定工伤为前提,而赵某所受伤害因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不可能再进行工伤认定,故赵某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已不能实际行使,赵某丧失了按照工伤保险途径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并未丧失民事赔偿的请求权。
故赵某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待遇获得赔偿时,其仍享有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民事权利,用人单位对赵某的损害应予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赵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待遇赔偿共计182403.2元。
【案例解析】
林某是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的员工,2018年11月,林某在从事保洁期间不慎摔倒并受伤,事发时正值公司安装门禁的施工期间,林某存在一定过错。
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后林某多次到医院检查,还因术后问题住院继续医治,产生数万元的医疗费用。
公司没有为林某申请工伤认定,后林某于2021年12月自行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部门以林某及其近亲属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1年时效期,故决定不予受理。
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侵权责任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林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在上班期间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未能证明其为林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在林某受伤后该公司也未于规定时限内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林某受伤后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也不能依据条例规定获得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向劳动单位提起侵权之诉。
林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应当对林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林某作为成年人在案涉发生地处于施工情况下,其通行此处时疏于注意,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责任。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对于林某的经济损失,法院酌定由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林某自行承担3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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