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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而制定的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给劳动者安排年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之一。
以前的用工关系中,很多用人单位和职工都以为年休假只是国企员工和公务员的福利,很多企业经营几十年都从未给员工休过年休假,也很少出现员工维权的情况。
但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对于劳动权益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关于年休假的劳动争议直线攀升。
年休假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所以什么时候休年假,是由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申请休年假公司可以不同意,公司安排休假员工也可以选择不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所以员工是可以放弃年休假的,但需要满足3个条件才算有效:
(1)用人单位为员工安排了年休假;
(2)员工因本人原因选择不休年假;
(3)员工自愿书面提出放弃年休假。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因此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只是放弃本年度或上年度未休完的年休假,如果企业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在劳动合同或入职资料中声明自愿放弃全部年休假,则剥夺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属无效约定。
谢某是上海某公司员工,2018年10月,谢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15天和2018年度8天未休年假工资16,919.54元
公司举证:
2017年1月10日、2018年1月10日,公司分别向谢某发出两份年休假征询单,谢某在该两份征询单上以勾选的方式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并在表上签字确认。
仲裁审理中,谢某称在年休假征询单上签字是被迫的,但未对此提交相应举证。仲裁委对谢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谢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谢某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显示,谢某已明确表示放弃2017年度与2018年度的年休假。
谢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谢某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等证据,谢某并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签署“年休假征询单”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故对谢某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2018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邓某2016年8月入职北京某公司,在员工入职声明中邓某表明自愿放弃年休假。
邓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签合同要改变薪资结构,将基本工资中拆分部分作为绩效。
邓某认为公司这是在变相降薪,不同意公司的条件,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发生劳动争议。
邓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
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公司主张邓某自愿放弃年休假,并提交了员工入职声明予以证明,但结合员工入职声明的全部内容,该声明权利失衡,剥夺了邓某的合法权益,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邓某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4637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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